一是违反绝对禁用条款(即《商标法》第10条商标标识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违反社会公共秩序,影响社会善良风俗,有损国家尊严、民族团结、宗教信仰等);
二是违反绝对禁注条款(也叫缺乏显著性条款,即《商标法》第11条商标标识本身表达或描述某类商品名称、用途、功能等特点,相关公众无法以此识别不同的提供者,同时也会造成其它经营主体无法使用该标志);
三是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近似(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存在有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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